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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不規範的問題

法律分析:濫用檢察權、以權謀私現象仍有發生。壹些檢察院越權立案或受利益驅使越權辦案,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有的檢察官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辯護人、代理人的飯局、禮金,占用涉案單位的交通、通訊工具,並向涉案單位報銷費用;有的檢察官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社會影響惡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負責法制工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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