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拐賣人口”的對象不僅限於婦女兒童,還包括未成年男性和已滿14周歲的成年男性。因此,迫切需要將“拐賣婦女、兒童罪”改為“拐賣人口罪”,以擴大保護範圍。拐賣婦女兒童罪不保護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對犯罪分子的威懾不夠。
1997年刑法修改時,將拐賣人口罪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基於當時拐賣婦女兒童比較普遍,危害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的保護,而拐賣成年男性或雙性戀者比較少見,不需要刑罰處理。
然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2月26日批準並加入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議定書》中,明確規定"販運人口"的對象不僅限於婦女和兒童,還包括成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