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面談並不是說上訴人敗訴了。法庭詢問談話是調解,是法庭了解雙方情況的壹種方式。談話當然說明二審已經受理案件,程序已經啟動,但不是審判。是否需要開庭要看情況。判決最有可能是通過談話書面審理,然後不開庭。因為書面審理也符合程序。並通過談話進壹步確定是否開庭的必要性。法庭詢問談話的目的是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做出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發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發起。
二審不開庭是合法的。考慮到部分二審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為了簡化訴訟,提高訴訟效率,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合議庭在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意見後,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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