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結構的關鍵是通過VIE協議下的多重協議控制國內牌照公司,而不是擁有股權。通過科技公司與境內牌照公司簽訂的VIE協議,上市公司取得了對境內牌照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從而實現了財務報表的合並。這些特征對於任何計劃未來在國際市場上市並優化跨境交易稅收結構的公司都至關重要。
擴展數據
VIE不足:
(1) VIE結構在中國的法律規範下仍處於“灰色”地帶。雖然有壹些審判案例,但中國法院尚未肯定控制權協議的合法性;
(2)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對VIE結構的態度尚不明朗,保留、抑制和取締VIE結構的聲音並存;
(3)根據中國法律,大多數現有版本的控制協議在實施中存在缺陷;
(4)外國投資者不大可能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域外法院的生效判決;
(5)外國投資者向中國法院提起違反控制協議的訴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
(6)從會計角度來看,我國法律規範對科技公司直接或間接向離岸公司匯回利潤、股息或紅利設置了諸多限制,給VIE架構下並表的企業造成了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