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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開展審計監督活動。

(1)審計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審計監督的職責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同時,法律明確劃分了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審計管轄範圍,審計機關只能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除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外,審計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2)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定權限開展具體的審計活動。我國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的職權,具體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處罰。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的具體行為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符合法定權限要求。

(3)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必須遵守法定的審計程序。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確定的步驟、時間和形式要求開展審計活動。如果審計提前3天進行,應在審計通知書中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組按照法定方法調查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寫出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反映審計結果,交付被審計單位。

(四)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法進行審計活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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