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基礎是案件結果與他有法益,而對法益的正確理解是增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關鍵。
妳說的興趣是什麽意思?
利益是指與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
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可能被起訴。間接利害關系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當壹方當事人敗訴可能使其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訴訟以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利害關系人壹般被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維度來探討“法益”的構成,是壹種更符合邏輯的研究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