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績效考核,公司排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員工不達標達到壹定次數,即為不稱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員工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
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的績效工資也叫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或與考核掛鉤的工資。
根據馬克思的三種勞動理論,績效工資主要基於員工的第三種勞動,即固化勞動,是典型的以成績論英雄,以實際和最終的勞動成果決定員工薪酬的工資制度。主要有計件工資制和提成制。按其本義,績效工資應該以工作業績和勞動效率為基礎。
績效工資制度可以提高工作績效。如果它能更好地發揮作用,雇主必須確信他們能有效地評估工作績效。傳統的績效工資制度通常是個人績效,對員工績效提升的認可形式通常是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增加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是建立在對員工績效進行有效考核的基礎上,將工資與考核結果掛鉤的薪酬制度。其理論基礎是“按業績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