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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法是怎麽規定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的?

勞動法沒有規定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勞動法規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工資隨經濟效益和物價水平增長、保護最低工資等事實,企業內部采取何種工資分配形式,屬於企業自主權。但是,工資分配制度是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動法律法規,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的制定要經過職工民主討論,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經過公示,內容合法。

根據績效考核,公司排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員工不達標達到壹定次數,即為不稱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員工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

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的績效工資也叫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或與考核掛鉤的工資。

根據馬克思的三種勞動理論,績效工資主要基於員工的第三種勞動,即固化勞動,是典型的以成績論英雄,以實際和最終的勞動成果決定員工薪酬的工資制度。主要有計件工資制和提成制。按其本義,績效工資應該以工作業績和勞動效率為基礎。

績效工資制度可以提高工作績效。如果它能更好地發揮作用,雇主必須確信他們能有效地評估工作績效。傳統的績效工資制度通常是個人績效,對員工績效提升的認可形式通常是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增加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是建立在對員工績效進行有效考核的基礎上,將工資與考核結果掛鉤的薪酬制度。其理論基礎是“按業績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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