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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多長時間不續簽視為續簽。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不能視為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提出不續訂的;單位壹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條件降低為由拒絕續簽,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到期不續簽,不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考慮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期滿後繼續工作的,沒有自動續聘。除非符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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