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停車的,壹次記12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責令立即駛離。在機場、港口、碼頭、車站等禁停區域違法停車或者臨時停車的,責令立即駛離,並依法處罰。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2: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道路客車、旅遊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人數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速50%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積分謀取經濟利益的。
第二,駕駛營運客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駕駛營運巴士的條件如下:
1,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
4、掌握相關道路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乘客急救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