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的媳婦和喪偶的女婿盡到了贍養公婆和公公婆婆的義務,這是很難能可貴的。因此,《民法通則》第129條也規定:“對公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平兒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繼承公婆或公婆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壹要求,就不受再婚與否的影響,其繼承也不影響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山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平等。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