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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RC指令16中關於必須招標項目的規定

法律分析: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由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該資金占投資的10%以上;

(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和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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