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
1.爭議調解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企業內部的非常設機構。是否進行爭議調解是雙方自願的。壹般企業沒有這個機構,但是勞動法有規定。
2.勞動仲裁,這是壹個法定的、必要的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不經仲裁直接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3、訴訟、勞動仲裁裁決,壹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即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條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因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