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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政府對佛教的支持

1950年,緬甸政府設立了僧伽院、宗教部和佛教院。僧伽法庭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在仰光,另壹部分在曼德勒,負責指導和監督僧伽戒律,解決僧伽與世俗之間的法律問題。成立宗教部的目的是制定法律援助僧伽,政府出資建立佛教大學,培訓師資。因此,政府與佛教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佛教法庭是中國佛教徒的代表機構。其宗旨是在國內外推廣佛教,設立佛教中心,開辦課程和機構,舉辦口頭和書面佛經。1954年5月至1956年5月,第六次佛教經典大會在仰光郊區舉行,是仿照佛祖死後在靈鷲山舉行的七葉洞舉行的。本集成果以第五集所刻的729塊大理石銘文為基礎,參考錫蘭版、泰文版、高棉版和倫敦“巴厘經文協會”的版本,出版了壹套完整的巴厘經典。

聚會非常成功,約3000名年輕佛教徒出家為僧。

歷經重重困難,終於在1961年8月26日通過憲法,宣布佛教為緬甸國教。目前緬甸由軍政府執政,憲法僅在第20條中規定佛教是壹種地位特殊的宗教,多數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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