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