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法院給出的判決是,朱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並授予證書。正義來的有點晚,但畢竟還是比較大眾化的。
首先,張肇事逃逸,違法在先。
事故發生時,張某沒有抓緊時間搶救受害人,等待公安機關處理,而是選擇了逃逸。這本身就是壹種不負責任的表現,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其次,張逃跑時翻墻進入封閉的列車軌道,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但張為了脫身,無視鐵路部門的警告,翻墻進入。雖然結果很難過他被殺了,但是他的非法進入也影響了列車的安全運行。
第三,朱的行為體現了我國的傳統美德,應該受到表揚和鼓勵。
我們的祖先壹直主張懲惡揚善。面對這樣的負能量行為,我們是視而不見還是挺身而出?有正義感的人壹般會選擇後者。我國也提倡後壹種行為。小時候,報紙上出現過多少次警察抓小偷,路人用壹條腿消滅小偷,幫警察抓小偷。
朱對張的追求是正義的體現。難道就因為張的不幸去世,就否定了朱的行為嗎?如果張沒有逃跑,如果他在追捕中被抓,如果他遵守國家法律,沒有拐進鐵軌,這樣的悲劇會發生嗎?因此,張雖然死了,但朱的見義勇為行為不能抹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