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提供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能否提供擔保。但在司法實踐中,在北京的各個法院,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期間,法官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壹)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或者現金擔保;
(2)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實物擔保或現金擔保;
(3)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目前北京各個法院沒有統壹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要提供與申請保全的房屋價值相同的房屋作為擔保,即財產擔保;有的法院不僅提供房屋,還要求壹定比例的保證金;還有壹些法院只要求提供保證金,不需要提供有擔保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