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支付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營業用房按實際營業用房面積每平方米補償100元;生產、辦公、倉儲建築按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補償70元。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