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糾紛調解。人民調解員依據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調解、勸導、說服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事糾紛。
2.接受爭議。這包括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上級機關交辦調解。
3.調解前的準備。包括對當事人、知情人、周圍群眾和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明確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4.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進行說服教育和說服,讓當事人在知道“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
5.調查處理矛盾糾紛。負責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排查,掌握社會形勢動態,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置意見,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和惡化。
6.推進法治,維護穩定。通過調解並根據調解工作需要,開展政策法規和倫理道德宣傳教育,積極做好回訪工作,經常聽取群眾意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自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以上是人民調解員的主要職責,他們的工作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