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調整土地管理的專門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確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在內的各類土地的所有權,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擴展數據: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掛鉤,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家庭的名義申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著村民身份的改變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是有限制性的。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土地上建房,作為自己的生活資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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