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也叫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通常基於子女出生這壹事實而發生,也可以因為收養而發生。
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於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後者稱為偽血親親子關系,基於收養的法律效力。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有死亡才能終止。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有意成為血親的子女之間的關系可能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叫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廣泛而深刻的關系。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撫養就是父母為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但對成年子女是有條件的,即當他們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已滿18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的,父母不再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
贍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贍養義務也不會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只要要求合法,法院會根據子女的需求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父母拒不支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教育就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孩子壹些引導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