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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保全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了勞動仲裁的範圍,具體如下: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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