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法釋〔2002〕39號):
為保障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權利,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如下:
第壹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在審判終結後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時,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應當填寫案件相關材料審查表。
第五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的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的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狀、庭審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結束後,可以查閱案件審理卷的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