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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正當法律程序的價值

“正當法律程序”作為壹個法治概念,產生於13世紀的英國。作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院在對任何爭議或糾紛作出裁決時,都應絕對遵循“自然正義”原則。這壹原則包含兩個具體要求:第壹,不允許任何人在自己的訴訟案件中擔任法官。

第二,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應當聽取雙方的陳述。

可以說,自然正義的兩個要求都與程序有關,程序是判斷相關法律程序本身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標準。

DueProcessofLaw有兩個基本功能:壹是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遏制腐敗;二是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用權力和任意行為的侵害。主要意義可以歸結為兩條規則:第壹,不允許任何人做自己的判斷;第二,任何受到公權力不利行為(特別是刑事處罰或其他制裁)影響的人,都有被告知、說明理由和進行抗辯的權利。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程序具有三個特征:1,法律程序對具體行為提出要求。

2.法律程序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換句話說,法律程序是以法律時間和法律空間為基礎的。

3.法律程序是正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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