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羅馬天主教會在政治和經濟上占有很大的權力,基督教神學在意識形態領域占據壟斷地位。像哲學和政治壹樣,法律也成了神學的附庸,用教義取代了法律。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提出了當時最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把所謂上帝的意誌視為最高的永恒法律。甚至高於實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認為是從屬於永恒法的。
中世紀中期以來,隨著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壯大,出現了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新法學,即12至16世紀先後出現了意大利的前後期註釋法學派和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雖然這三大法學流派各具特色,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羅馬法在西歐得到了廣泛傳播,從而為資本主義法的產生和法律的統壹創造了有利條件。當時研究羅馬法的法學家再次形成了壹個職業法學家群體。他們是代表公民等級的世俗法學家,與僧侶和法學家相對。這種新法學家也與現代大學的出現密不可分。前後註解法學院以歐洲第壹所大學——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為藍本,創建於12世紀初。這所學校最初教授羅馬法。
與西歐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法基本上是從羅馬法中獨立發展出來的。英國中世紀法主要研究英國普通法,從大量判例中闡述公民權利、商品交換等法律問題,同時也吸收了羅馬法的壹些原則來補充和豐富英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