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對不作為犯罪的定義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因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因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後果的,是過失犯罪。犯罪過失包括兩種類型:過失性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特性
1.實踐認知與認知能力的分離。
2.應該是因為行為與實際行為不符。
3.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
關鍵組分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的態度。
2.這種行為必然會產生有害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這些結果壹般都比較嚴重。《刑法》第330條、332條除外(由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發生特定結果才能成立犯罪)。
3.對於這種過失犯罪,必須有具體的規定予以懲治。
自然
1.過失犯罪本身就包含著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的可能性,是壹種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本身就是壹種錯誤的行為,即壹種不適當的、應受譴責的行為。
3.壹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時才被界定為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體現在主觀意誌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