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簽訂了壹個樓盤的兩份買賣合同,也就是壹房兩賣。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有買受人無法達到購房目的,因此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退房;
2.開發商擅自將所售房產抵押,房屋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論房屋是否交付,買受人都可以要求退房;
4.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經多次維修仍不能恢復原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退房;
5.房屋誤差面積超過約定或者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不願按實際面積購買房屋的,可以要求退房;
6.開發商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7.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8.開發商未經買受人同意改變所售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大小、朝向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