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股權代持協議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協議的合法性。目前司法解釋總體上承認代管協議的合法性,但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仍將被認定為無效。2.條款和條件不清楚。未來目標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可能性有多種,托管協議應預見這些可能的變化並做出相應的約定。3.實際投資者難以確立股東地位的風險。4.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5.名義股東的風險。6.未來股權轉讓的稅收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簽署股權持有協議的註意事項為:1。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應當依法訂立合同;2.股權持有協議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就是有效的;3.股權代持協議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明確,避免爭議。,股權持有協議有效。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