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所以簽合同的時候,壹定要用不褪色的筆,防止合同內容被篡改。契約在中國古代也有很長的歷史。李周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詳細的規定。判決、誓言、告別和契約都是古代契約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合同法對契約的規定越來越系統化。
2、:
(1)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以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於是商品交換合同法應運而生。在古羅馬,人們註重契約。
(2)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途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中,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物質性合同和合意性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向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從而將商品交換從復雜的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契約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契約制度在中國古代也有著悠久的歷史。李周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詳細的規定。判決、誓言、告別和契約都是古代契約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合同法對契約的規定越來越系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