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合同時,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和脅迫。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表示了真實意思,該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或核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