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兌換人民幣,銀行應說明原因,並將殘幣退還給持有人。
如果覺得銀行違反了殘損幣兌換的相關規定,可以向當地人民銀行投訴。
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的相關條款:
第三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為公眾免費兌換殘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汙損人民幣可兌換成“全額”和“半額”。
(壹)能辨別面額,其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金融機構應按原面額與持票人充分兌換。
(二)面額能夠區分,剩余壹半(含壹半)至不足四分之三面額,圖案、文字能夠原樣連接的,金融機構應當按原面額的壹半為持票人兌換人民幣。
如果紙幣是正十字的形式,缺少四分之壹,就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第五條:兌換金額不足壹分的,不予兌換;如果以壹半的金額兌換五個點,將支付兩個點。
第11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處罰
第四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