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是本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實施。
NPC常務委員會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進行增減。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根據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如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壹或安全的動亂而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