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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律文書主要包括

1,起訴受理文書:(1)公民申訴。(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三)備案審批表。(4)裁定不予受理。(5)對不可受理的上訴的民事裁決。(6)駁回起訴裁定。2.開庭前準備階段的文書:(1)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通知書。(二)受理公民申訴案件通知書。(三)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通知書。(四)被告應訴通知書。(五)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訴通知書。3.管轄文件:(1)訴訟管轄協議。(2)管轄權異議。(3)管轄權異議的裁定。(4)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民事裁定。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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