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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摘要。

馬歇爾在他的判決中討論了三個問題:

1.原告是否有權獲得其授權委托書?

2.如果他們擁有上述權利,而這種權利受到侵犯,我國法律是否規定了賠償措施?

3.如果有賠償的話,應該是這個法院發出的指令狀吧?

馬歇爾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和分析如下:

1.是的。總統的自由裁量權將在他簽署委托書時終止。國務卿蓋上國璽後,任命就完成了。交付只是例行程序,行政部門沒有自由裁量權。

2.是的。作為壹個法治而非人治的國家,如果美國不能保護和補償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麽它就不配得到這份榮譽。作為司法系統的壹員,治安官不像部長那樣從屬於總統的酌處權。因此,總統在本案中的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

3.沒有,馬歇爾參考了1789年國會頒布的司法法案,認為該法案確實賦予了美國最高法院在簽發訓令狀案件中的“原始管轄權”。後世壹些學者認為這種說法並非無懈可擊,因為司法行為的最初版本可以有許多合理的解釋。

馬歇爾接著提到了美國憲法。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但指出最高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在此基礎上,馬歇爾認定司法行為因違憲而無效,案件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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