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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保障的功能

法律分析:社會保障具有促進發展的功能。社會保障制度在初始階段可能主要體現穩定和調節的功能,但已經明顯發展成為促進發展的功能。主要表現在:

1可以促進社會成員之間以及與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實現社會生活的良性循環;

2.它可以加速遭受特殊事件的社會成員重新認識變化著的社會環境,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

3.它能促進社會成員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

4.它可以促進政府社會政策的實施;

5.它能促進社會文明的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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