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2.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處罰是壹種行政強制手段,以處罰的形式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為了督促其履行義務,可以向其施加新的給付義務。構成要素:
1,必須有法定義務,並且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2、強制履行的義務壹般是自己不能達到目的的義務;
3.必須按照法定數額執行。執行刑與代為執行的區別在於法定義務的性質,可以代為執行而不以自身為必要;執行刑罰的法定義務是義務人自己照顧自己,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所以只能通過罰款的方式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