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過期藥品是根據相關規定標明有效期的藥品。加強過期藥品的管理是保障用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壹。各部門應安排專業人員負責過期藥品的管理,防止過期藥品造成的損失。對有效藥物,倉庫要根據需要有計劃地采購,藥房也要根據臨床使用情況適當使用,防止缺貨和積壓。在采購和接收藥品時,應檢查有效期。凡有效期在六個月以內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特殊情況須經科主任批準。藥品應當上架存放,按照有效期分類堆放,按照藥品的性質和儲存要求分類存放,科學維護。藥品的發放和調劑應遵循“先進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倉庫和藥房應在每季度末檢查藥品的有效期,建立有效期藥品登記簿,並易於識別。對有效藥物實施動態監測。有效期六個月的藥品全部納入監控範圍,掛狀態標簽,每月統計乙烯,三個月以內的納入重點監控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不得使用過期藥品。如果藥師發出過期藥品,壹般按銷售劣藥處理;後果的,還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事故賠償等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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