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 *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