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之前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房子的分割和分配,並且房子是兩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那麽離婚後可以協議分割或者起訴。
如果之前的離婚協議已經達成了雙方對房屋分割和分配的約定,那麽規定離婚協議只能在壹年內變更或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十八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法院應予受理。法院審理後認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必須在離婚後壹年內向法院提出,但同時要符合協議訂立時的欺詐、脅迫等條件,才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