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在同壹犯罪中起相對較小作用的主犯,基準刑壹般可以減少20%以下;
(2)對於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作用較小,未犯罪的,基準刑可以減輕30%-50%;參與實施少量或者部分犯罪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40%;作用比較大的,沒有犯罪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30%;參與犯罪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基準刑可以減輕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3)對於犯罪集團中的共犯,影響較小的,基準刑可以減少10%-20%;作用較大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內;
(四)同案有數個從犯的,可以根據其所起的作用確定不同等級,按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個等級的差額不超過10%;
(5)***不區分同壹犯罪的主犯、從犯的,可以根據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的相對大小,確定不同等級,依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個等級的差額不超過10%;
(6)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犯罪情節輕微或者尚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10%-30%;犯罪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基準刑可以提高20%-40%;
(7)對於被脅迫的犯罪人,根據犯罪性質、脅迫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準刑可以減少40%-60%;影響輕微,且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為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