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作廢的條件是什麽?
1.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意思是真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借據不符合下列內容之壹的,視為無效借據:
1,必須是能證明債務事實的內容。也就是說,借條上必須有明確的債務人、債權人、借款時間、金額等要素;
2.必須是真意的表達。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借條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做出的;
3.借條內容的取得過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借據本身是沒有有效期的,除非雙方有這方面的約定。否則,通常在債務人按約定履行了借據中的義務後,那麽借據就有了期限。但是,就訴訟而言。說起訴幾年後欠條無效,其實是壹種不確定的狀態。現在很多人認為超過三年起訴就無效了。但不確定債務是否會在三年多後自動到期。如果訴訟三年期滿,訴訟將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