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懲處違法行為。尋釁滋事、拘禁、沖擊法庭等者。,不服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捏造事實,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登記備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維護立案秩序。圍攻、靜坐、纏訪、沖擊法院等違法行為人。,並幹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範訴訟權利行使。推動完善相關立法,明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行為的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和刑事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