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後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在制定階段缺乏民主程序,壹般都被認定為無效,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管理和處罰勞動者的依據。
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和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等方式告知員工。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用人單位來說,最安全的方式就是讓員工簽字確認自己完全了解規章制度並同意遵守。
擴展數據: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其履行勞動義務。
規章的制定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獎懲相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勞動部關於對新設立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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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律條款)
人民網-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今日起施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