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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決沒有開庭嗎?

法律分析

發布民事裁定書和開庭沒有必然聯系。比如保全裁定和撤訴裁定不需要開庭。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的常見文體。根據程序不同,分為:壹審民事裁定、二審民事裁定、再審民事裁定、監督程序民事裁定、公示程序民事裁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民事裁定和執行程序民事裁定。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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