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就是以下三點: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事實行為根本不是基於意思表示,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追究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誌的表達,而不在於事實的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發生。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
法律行為是每個人形成其法律關系的手段或創造權利的行為,因此它是壹個核心的正義概念,也是民法通則中最重要的調整對象。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可由法律評價的人的行為,因而不同於壹般的社會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