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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社會的錢的問題刻不容緩!!!!!!!

1.這個“匯款”不是另壹個“匯款”。

2.妳說的“會所錢”,目前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就算妳有證據,給“俱樂部負責人”集資壹般也是違法的。對於普通“俱樂部會員”的錢,正在要求俱樂部負責人返還或賠償。

3.“會議錢只表示會議單從頭到尾的金額和時間是否可以作為起訴會議負責人的證據(統稱)”:可以起訴,也可以先向警方舉報會議負責人詐騙。警方立案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4.“能不能用這個去法院告他,讓他用房子做抵押?”:

(1)不是“抵押”:抵押需要會議領導本人同意。

(2)妳的意思應該是:拍賣他的房產來清償妳的債務,這是可以的,但這不叫“抵押”,而是妳在起訴後或起訴前申請保全他的房屋,然後在判決生效後執行:拍賣房屋,用拍賣款清償債務。

5.“妳能用這個告他敲詐嗎?”:不是敲詐勒索,是詐騙,很可能以集資詐騙論處。

6.“這個民事會前法有相關規定嗎?”:沒有具體規定,但是相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7.“28人合計***35W”夠嚴重了。建議盡快報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申請保全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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