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壹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