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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失誤誰來承擔?

法律主觀性:

只要是按照設計印刷的,印刷廠肯定不負責。顯然,設計師要為設計師犯的錯誤負責。《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產品未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3)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銷售者的過錯推定責任如下: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推定銷售者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人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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