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事的義務。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