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貨。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函簽收;我不在,就交給我成年家人簽收吧。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或者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負責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受送達人委托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簽收,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簽收,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簽收。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仲裁文書時,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為送達方式。3.委托服務。是指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的方式。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的,委托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送達仲裁文書和送達回證。送達日期以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準。4.郵寄送達。指仲裁委員會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郵件遞送應附有遞送收據。掛號信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5.公告服務。是指仲裁委員會將仲裁文書以張貼、公布、廣播等方式送達當事人。公告壹定期限後,視為送達。以上是對仲裁文書送達方式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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