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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醫藥費誰來出?法律上是怎麽規定的?

發生工傷後,第壹個大問題是:工傷的醫藥費誰先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傷的勞動者得到及時治療。所以工傷醫療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壹切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不能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單位不申請的,職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壹年內申請。

二、勞動部門下達工傷認定決定後,停工留薪期(工傷治療和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支付;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工傷職工有能力的地方,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先行墊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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